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劉庭發
劉信佑
劉明政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雅榛律師
上 訴 人 祭祀公業劉文獻
兼法定代理人 劉崙專
上 訴 人 劉西東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慧美
被 上訴人 劉正盛
訴訟代理人 黃錦隆
被 上訴人 劉正煌
劉正義
劉正雄
劉正男
劉福貴
劉平俊
劉梅貴
劉梅雄
劉智忠
上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
月12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105年度重訴字第61號)
提起上訴,本院於106年8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發現上訴人
祭祀公業劉文獻之法定代理人即上訴人劉崙專僅就其個人部分與
上訴人劉西東共同委任劉崙專之女劉慧美為訴訟代理人,並未包
括就上訴人祭祀公業劉文獻部分(參見本院卷第82頁所附委任狀
、第85頁所附106年3月21日準備程序筆錄),而本院上開言詞辯
論通知書,就當日未到庭之上訴人祭祀公業劉文獻、劉崙專、劉
西東,僅有送達予上訴人劉崙專、劉西東之共同訴訟代理人劉慧
美,並未另行送達予上訴人祭祀公業劉文獻之法定代理人即上訴
人劉崙專,即就該言詞辯論期日並未通知上訴人祭祀公業劉文獻
,而與法未合,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由受命法官再行準備程序
及定於106年8月31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9法庭行準備程
序,並請兩造就:被上訴人訴請確認上訴人劉崙專對上訴人祭祀
公業劉文獻之管理權不存在,既經原審為被上訴人勝訴之判決,
則被上訴人對上訴人祭祀公業劉文獻為本件訴訟行為,是否即有
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因其無法定代理人而聲請選任特
別代理人之情形?若為是,被上訴人是否補為此聲請?等節為法
律及事實之補充,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鄭金龍
法 官 朱 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金珍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