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2號
聲 請 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范美慧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對中華民國
106年6月22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國106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提
起抗告(即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6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假文件行使公權力,對抗法律憲法國際法的 規範,強迫使被害人屈服非法等語。
二、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 ,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 法第109條第2項規定,應釋明之。聲請人對民國106年6月22 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救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即 本院106年度抗字第364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任 何證據以釋明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其聲請於法不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