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4號
聲 請 人 蔡東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宗仁間因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1號損害
賠償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 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 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 ,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 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辦 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 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有何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難謂為合法, 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本件聲請人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31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之 上訴人,於民國106年7月21日具狀聲請交付該事件106年5月 4日、106年6月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惟並未具體敘明有何主 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經本院於106年7月21日限期 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6年7月24日送達, 惟聲請人迄未 補正,此有本院106年7月21日函稿、送達證書可證(見本院 卷第2、3頁),是依前揭說明,其聲請即非合法,不應許可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審 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許旭聖
法 官 張恩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