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389號
抗 告 人 李坤鎔
相 對 人 劉正環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不服民國106年7月26日臺灣
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
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
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秉宸
法 官 張恩賜
法 官 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文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