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棄損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620號
TCDM,94,易,620,200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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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六二О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0七0七
號),本院臺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乙○○係甲○○○○大廈社區住戶之一,其停車位編號為一 六九號下車位,甲○○○○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民國九十二年七、八月間,訂定「 甲○○○○大廈停車場管理辦法」,除於社區公告欄公告住戶週知外,並對於購 買停車位使用之住戶均分發停車證及車道入口門禁遙控器使用,且併委請簽具承 諾書,依該管理辦法第四條之二規定,違規停車經照相上鎖,開鎖清潔費用新臺 幣五百元。乙○○明知上情,竟自九十二年十一月間起,時常無故將車牌號碼九 V─三九八六號自小客車,違規停放在使用權人為住戶劉秀月之編號第一七一上 車位,嗣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違規停放上開車位時,管委會代表人陳雍乾(聲 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陳擁乾)迫不得已始託人拍照並將被告上揭車輛予以上 鎖。詎被告乙○○事後未通知管委會派人開鎖,竟基於毀損他人物品之故意,擅 自僱請不知情之鎖匠剪斷損壞上開鎖鍊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 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大廈管理委員會對被告提出毀損告訴,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起訴書誤載為第三百四十五條)之毀 損罪,然依照同法第三百五十七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具狀撤 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一紙附卷可參,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錫賢
法 官 黃松竹
法 官 陳得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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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