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4年度,409號
TCDM,94,易,409,200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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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
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許,
在本院第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叁年。扣案之十字起子叁支均沒收 。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上 午十一時二十四分許,在臺中縣太平市○○路五一號前,竊取乙○○所有之不鏽 鋼鐵架一個,得手後駕駛噴有「大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字樣之貨車,載往不知 情之謝秉根所經營之五金回收場變賣,得款新臺幣七百元。嗣經警調閱路口監視 器而循線查獲,並扣得上開不鏽鋼鐵架。次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二日十二時五十 分在臺中市○區○○街體育場巷子內,持在客觀上足以危害人之生命、身體可供 凶器使用之十字起子三支,以破壞車窗進入車內的方式,竊取白麗瓊所有由鄭肇 家所使用之H八─六六七八自小客車內之汽車音響一座;隨後於同日十三時二十 分許,復以同一手法竊取簡秀鶴所有之QP─0八二七自小客車內之汽車音響一 座。嗣於同日十三時三十分許,經警當場發現而逮捕,並扣得上開汽車音響二座 及十字起子三支。
三、處罰條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 ,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 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聲請以協商 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 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 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右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庭提出 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錫賢
書記官 張雅慧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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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友食品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