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三二七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七一號),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處有期徒刑捌月。
事 實
一、乙○○前於民國九十一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以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年,於九十二年十 月四日確定。詎於緩刑期間,乙○○猶不知惕勵,其自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起 ,受僱設於臺中市○區○○街二十九號之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 公司),後於九十二年二月間由該公司派駐至臺中縣太平市○○路三三七巷二弄 一之十五號之「新平華廈第五期—甜蜜蜜大樓」,擔任總幹事一職,負責社區行 政事務及代收管理費暨如附表所示項目之費用等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乙○ ○因自身財務狀況不佳,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二年十 月間起至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止,連續將其業務上所代收持有之管理費及管理 委員會核撥應支付予廠商之報酬等如附表所示之各項費用合計新臺幣(下同)三 十四萬零八百九十二元,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予以侵占入己,用以清償債 務。嗣為甲○○○公司對帳後察覺有異而查獲上情。二、案經甲○○○公司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乙○○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 ,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 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為適宜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 判程序,先予敘明。
二、訊據被告乙○○對其於右揭受僱告訴人甲○○○公司擔任總幹事期間,負責社區 行政事務及代收管理費暨如附表所示項目之費用等業務,進而連續將所收取如附 表所示款項,侵占入己等事實,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周天俤指訴情節相 符,並有總幹事任職同意書、收費證明單、支票、修繕單、國內匯款回條、轉帳 傳票、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送貨單、證明單、管理費收繳通知單、收據、催繳電 費通知單、切結書及支付廠商請款明細資料等件(均為影本)附卷可稽,足認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查被告受僱於甲○○○公司擔任總幹事期間,負責社區行政事務及代收管理費暨 如附表所示項目之費用等職務,自係從事業務之人。故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三 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所犯構成要件 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依刑法第五十六條,應以一罪 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於九十一年間因業務侵占案件,經本院於九十二 年八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緩刑三
年,於九十二年十月四日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該案判 決在卷可按,於緩刑期間,猶不知悔改復犯本案,顯未收警惕之效,被告正值青 壯,竟不思循合法正當途徑賺取生活費用,反利用受僱為人經手財物機會,屢次 侵占款項入己,致告訴人受有高達三十四萬餘元之損害,惟念及其犯罪手段平和 ,犯後坦認犯行,犯後態度尚佳,然迄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歸還侵占款項等一 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芳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吳 崇 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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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項目 │金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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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3年1月份社區應支付予甲○○○公 │52,690 │
│ │司之管理服務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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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92年度社區應支付予燦興企業有限公│27,000 │
│ │司之消防安檢申報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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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93年3月份社區應支付予勝成實業有 │18,000 │
│ │限公司之環境消毒及水塔清洗費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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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93年5月間乙○○所代收之社區管理 │129,000 │
│ │費(管理費收據號碼00000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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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93年4月29日乙○○收取住戶洪煌添 │10,000 │
│ │所繳納之裝潢保證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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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92年10月24日、93年3月24日乙○○ │9,000 │
│ │收取住戶張劭華所繳交之管理費及車│ │
│ │位租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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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93年3月26日乙○○收取住戶王芳璦 │2,400 │
│ │所繳交之管理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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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92年9月10日乙○○收取住戶黃銘興 │9,000 │
│ │所繳交之管理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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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93年1月15日、93年3月9日乙○○收 │6,000 │
│ │取住戶魏妙倫所繳交之管理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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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93年4月29日乙○○收取住戶黃淑玲 │400 │
│ │所繳交之車位租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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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93年4月26日乙○○收取住戶莊采惠 │3,000 │
│ │所繳交之管理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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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乙○○收取11號13樓住戶所繳納之車│1,300 │
│ │位租金(收取日期應在93年4月15日 │ │
│ │至5月15日之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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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93年5月19日乙○○收取住戶嚴明珠 │1,300 │
│ │所繳交之車位租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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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93年5月間乙○○收取住戶林燕秀所 │408 │
│ │繳交之水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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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93年5月間乙○○收取住戶林燕秀所 │711 │
│ │繳交之電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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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乙○○收取住戶蔡春文所繳納之管理│2,600 │
│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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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乙○○收取住戶王曉雯所繳納之管理│10,800 │
│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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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乙○○收取住戶王銘興所繳納之管理│7,800 │
│ │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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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總幹事零用金 │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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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公電滯納金 │10,1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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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太子地球村消防泡沫液維修費 │3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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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93年4-5月份電話費 │4,3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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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340,8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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