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家上易字,106年度,5號
TCHV,106,家上易,5,2017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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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上易字第5號
上 訴 人 趙建富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複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
被上訴人  黃玉姍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法扶律師)
複代理人  何婉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29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32法庭續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謝說容
法 官 張瑞蘭
法 官 游文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振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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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