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再易字,106年度,64號
TCHV,106,再易,64,2017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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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易字第64號
再審 原告 吳昕澐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吳政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再審
原告對於民國106年3月22日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11號確定判決
提起再審之訴。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第77條之16條第1項規定,應
徵裁判費9,750元,此費用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如逾期未繳納,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
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楊熾光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昭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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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