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
聲請人即上訴人
游博良
游佩菁
游博勇
上3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保源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盧東興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民
國106年度上更㈠字第10號),聲請退還溢收之裁判費,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 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06年7月18日106年度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提起上訴,依 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中段規定,免徵裁判費。惟聲請人上訴 時自行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台幣25,26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 款項收據附卷可稽;聲請人本院聲請返還,合於首揭法條之 規定,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繼先
法 官 黃綵君
法 官 王 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詹錫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