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上易字,106年度,37號
TCHV,106,上易,37,2017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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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易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林美玲 
      張李蓮花
上 訴 人 張曉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恩惠 
被上訴人  張朝芬 
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
複代理人  莊永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
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5日上午
10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28法庭續行準備程序,關於不當得利部分
,上訴人應提出請求金額計算之依據,被上訴人應提出至言詞辯
論時所收的租金明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惠郁
                  法 官 許秀芬
                  法 官 王重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玉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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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為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