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上字第85號
上 訴 人
即被上訴人 陳姳叡
謝淑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佳勲律師
被上訴人
即上訴人 黃保鐵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律師
複代理人 黃意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兩造對於民國105年11月16日臺灣
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17號第一審判決各自提起上訴,本
院於民國106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陳姳叡新台幣陸萬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全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陳姳叡在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陳姳叡、謝淑珠之上訴均駁回。
原審判決第一項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謝淑珠部分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謝淑珠新台幣肆萬陸仟參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10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第一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謝淑珠負擔13%,上訴人陳姳叡負擔81%,餘由被上訴人負擔;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謝淑珠負擔13%,餘由上訴人陳姳叡負擔。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按不變更訴訟標的,而補充或更正事實上或法律上之陳述者 ,非為訴之變更或追加,民事訴訟法第256條定有明文。本 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下稱上訴人)謝淑珠於原審起訴主張 因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黃保鐵(下稱被上訴人)故意毀損其所 有後述系爭車輛,使其支出修車費用及租車費用共損失新臺 幣(下同)140,299元,爰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上訴 人如數賠償,經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賠償修車費用46,339元 (按:原審判決主文誤載為46,399元),其於本院補充主張 損害賠償內容即系爭車輛減少交易價值之損失89,000元,而 未變更訴訟標的及上訴聲明,依前揭法律規定,自非訴之追 加而無庸對造同意即得為之,合先敘明。
乙、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
㈠上訴人陳姳叡於民國(下同)104年10月20日晚間7時許,在 其姑丈即被上訴人住處客廳,遭被上訴人莫名奇妙胡亂指責 、捏造、誣衊,指上訴人陳姳叡亂教其子黃○○、介入黃○ ○夫妻離婚事宜等不實言論,妨害上訴人陳姳叡之名譽,當 時被上訴人之子黃○○、孫子黃○○、妻黃○○、女黃○○ 等人在場。上訴人陳姳叡弄不清楚何故,回稱並無被上訴人 所指情事,據理力爭,被上訴人因而動怒大聲咆哮要上訴人 陳姳叡離開,並以台語「幹」大聲辱罵,進而出言恐嚇「要 放狗咬、要開車撞」上訴人陳姳叡等語。上訴人陳姳叡自知 並無理虧,未馬上離去,詎料被上訴人轉為暴怒,竟手持C 型鋼條拖行在地面,怒瞪上訴人陳姳叡,且朝上訴人陳姳叡 走來,上訴人陳姳叡深感恐懼,以為要遭被上訴人毆打,幸 好有在場被上訴人之家屬護著,然被上訴人隨即舉起C型鋼 條猛力砸毀上訴人陳姳叡所駕駛停放在外,為其母即上訴人 謝淑珠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之 車體、車窗。被上訴人前揭毀損犯行,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 院(下稱彰化地院)刑事簡易判決處刑參月,並得易科罰金 ;又家暴部分,經彰化地院以104年度家護字第881號裁定核 發通常保護令。
㈡上訴人陳姳叡於事發後有創傷症候群,有財團法人彰濱秀傳 紀念醫院診斷書所載「個案因遇到暴力恐嚇事件,產生急性 壓力情緒反應,尚無法平復,宜在家休養一週時間」為證; 且被上訴人污衊上訴人陳姳叡之不實言論,足使上訴人陳姳 叡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抑,上訴人陳姳叡身心受創、名譽 受辱,爰依民法第18條第2項、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 項規定,請求擇一判決被上訴人賠償精神慰撫金60萬元及登 報道歉回復名譽。上訴人謝淑珠因系爭車輛遭被上訴人砸毀 ,共支出修車費用118,739元;另於車輛修理期間需向格上 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租車代步,共支出租車費用21,560元 ,合計損失140,299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 求被上訴人賠償。求為判決:⑴被上訴人應分別給付上訴人 陳姳叡60萬元、上訴人謝淑珠140,299元,及自起訴狀繕本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⑵被上訴人 應在臺灣自由時報、蘋果日報、聯合報、經濟日報、中國時 報之地方版刊登道歉啟事。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於本院補陳述:
⑴上訴人謝淑珠對原審判決認定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46,339元 ,不再爭執,惟上訴人謝淑珠當初購買系爭車輛即是要交付 女兒陳姳叡使用,有訂購合約書可證,故於系爭車輛修理期
間衍生之租車費用,雖由上訴人陳姳叡支付,亦應由被上訴 人負責賠償,原審認上訴人謝淑珠並無租車費用支出,駁回 上訴人謝淑珠此部分請求,自有不當。又縱認上訴人上開主 張無理由,請審酌系爭車輛既曾受猛力砸毀,縱經修復,在 市場上交易價值仍有貶損,被上訴人應賠償系爭車輛交易價 值減少之損害89,000元。
⑵上訴人陳姳叡為合格國小教師,特別注重名譽,豈可能受被 上訴人以台語「幹」辱罵而在社會上之評價未受貶損,原審 判決此部分認定顯屬不當。又被上訴人始終不斷對前開通常 保護令提出抗告(彰化地院105年度家護抗字第11號、最高 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147號),但從未對上訴人陳姳叡表 達歉意,且對外不斷顛倒是非造謠,已造成上訴人陳姳叡名 譽受損難以彌補,唯有被上訴人登報公開道歉始能保障上訴 人陳姳叡往後在職場及生活上不受其干擾,故上訴人陳姳叡 請求被上訴人登報公開道歉實有必要。
二、被上訴人則以:
㈠本件事發當日被上訴人雖語氣激動,但在爭執過程中不曾對 上訴人陳姳叡人身攻擊或有辱罵之情,更從未以台語之「三 字經」或「幹」等侮辱性言語辱罵上訴人。上訴人於106年5 月9日準備程序已明確表示關於事發當時錄音譯文「15:41 到16:46部分,同意更正為被上訴人主張之譯文」,而觀諸 被上訴人106年4月7日書狀所載譯文,當時被上訴人係表示 「嘎…嘎你嘎你的時候,不管如何,去叫啦,給我18柱吃夠 夠」,並非以台語「幹」字辱罵上訴人,上訴人陳姳叡硬是 以「嘎」與「幹」魚目混珠,企圖誣指被上訴人妨害其名譽 權,實屬牽強,其據此請求精神慰撫金亦無理由。退步言之 ,兩造間前述對話本在二人之間,並未散布於他人,況所談 家務事均屬事實,被上訴人從未有捏造不實之事實散布於他 人,亦無傳述上訴人所稱「上訴人陳姳叡破壞黃○○與媳婦 之感情,迫使黃○○夫妻離婚,又提及黃家子弟還輪得到上 訴人陳姳叡來教嗎?」等情,上訴人自無請求名譽權受損之 非財產損害賠償及登報道歉回復名譽之理。
㈡被上訴人家所飼養之犬隻相當溫馴,從未咬傷他人,家中成 員均可證實,被上訴人亦從無放狗咬人之記錄,犬隻亦無受 過攻擊訓練,被上訴人縱指揮狗咬人,也無法對他人造成侵 害,上訴人陳姳叡為被上訴人之姪女,並非第一次造訪被上 訴人家,與被上訴人之子女經常往來,對此情知之甚詳,因 此,縱然被上訴人曾說要放狗咬人,因該犬隻不會攻擊人類 ,何況經常往來之親戚,並無危險,應不至於對上訴人陳姳 叡之身心有任何威脅。另關於上訴人主張被上訴人曾表示「
要開車撞」上訴人陳姳叡等語,參錄音譯文「13:14至13: 17」,上訴人主張是「撞」,被上訴人主張是「槓(台語打 )」,被上訴人當場已有解釋是要「砸車」之意,且上訴人 陳姳叡當時人在屋內,被上訴人要如何開車撞她?又被上訴 人之C型鋼條放置在住處外工廠,系爭車輛亦停在被上訴人 住處外庭院,被上訴人出門拿C型鋼條砸車,路線方向顯然 不是對上訴人陳姳叡本人,而係相反方向,不可能對上訴人 陳姳叡之身體有任何侵害。再從案發當時之錄音對話可知, 上訴人陳姳叡從頭到尾均未顯露絲毫害怕,並持續與被上訴 人理論,於警方到場後尚能平靜敘述事發經過,客觀上應無 任何心生畏懼受恐嚇之表現,是上訴人陳姳叡提出醫生診斷 證明,主張自由權、健康權受侵害,顯然在就醫時刻意渲染 、誇大事發當時情狀,其主張悖於事實,企圖向被上訴人請 求高額精神慰撫金,其心可議。
㈢被上訴人對原審判決認定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46,339元,命 被上訴人如數賠償,不再爭執。上訴人謝淑珠請求租車費用 部分,依民法第213條第1、3項規定,租車費用並非回復原 狀所必要之費用,應不得請求,況上訴人自承該租車費用係 上訴人陳姳叡所支出,上訴人謝淑珠並未受有損害。系爭車 輛出廠年月為95年9月,為車齡逾10年之舊車,交易價值本 就不高,參酌行政院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一般車輛之耐用年 數為5年,系爭車輛已逾耐用年數多年,且僅有板金、烤漆 及玻璃等外部零件之損壞,並未損及結構,既經修復,並不 會影響其交易價值,原審並已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修車費用, 上訴人自無再另行請求賠償減少交易價值損失之空間。三、原審判決: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陳姳叡6萬元,給付上訴 人謝淑珠46,339元,及均自10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職權宣告上訴人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依被上訴人之聲請定擔保金宣告得免假執行;駁回上訴人其 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上訴人陳姳叡就其敗訴全部聲明不 服,上訴人謝淑珠、被上訴人各為一部上訴,兩造於本院聲 明如下:
㈠上訴人部分:
⑴上訴聲明:①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後開之訴部分廢棄。②上 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陳姳叡54萬元,再給 付上訴人謝淑珠89,000元,及均自105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③被上訴人應在臺灣自由時報、 蘋果日報、聯合報、經濟日報、中國時報之地方版刊登對上 訴人陳姳叡之道歉啟事。
⑵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㈡被上訴人部分:
⑴上訴聲明:①原審判決命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陳姳叡6萬元 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②上開廢棄部分,上訴人陳姳叡於第一審之訴駁回。 ⑵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四、兩造經本院整理及簡化爭點,並告知爭點整理協議與爭點整 理結果效力之不同後,同意成立爭點整理協議如下: ㈠兩造不爭之事項:
⑴上訴人陳姳叡於104年10月20日晚間7時許在其姑丈即被上訴 人住處客廳,因被上訴人指責上訴人介入被上訴人之子黃○ ○夫妻離婚事宜而發生爭執,雙方對話內容如上訴人106年5 月19日書狀附件錄音譯文及被上訴人106年4月7日書狀意見 所示(見本院卷第69至82頁、第57至63頁)。 ⑵被上訴人於前揭時地曾命上訴人陳姳叡離開被上訴人住處, 因上訴人陳姳叡未離去,被上訴人手持C型鋼條走出戶外砸 毀上訴人陳姳叡所駕駛停放該處而屬其母即上訴人謝淑珠所 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體、車窗。 ⑶被上訴人前揭毀損犯行,經彰化地院簡易判決處刑參月,並 得易科罰金;另上訴人陳姳叡告訴被上訴人公然侮辱及恐嚇 犯嫌,業經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84 號不起訴處分,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105年 度上聲議字第724號駁回再議聲請而處分確定。 ㈡兩造爭執之事項:
⑴上訴人陳姳叡主張被上訴人有下列侵權行為,是否有理由: ①被上訴人於104年10月20日晚間7時許,在其住處辱罵上訴 人陳姳叡「幹」,侵害陳姳叡之名譽權。
②同日同時被上訴人出言恐嚇要放狗咬、要開車撞上訴人陳 姳叡等,另以持C型鋼條猛力砸損系爭車輛來恐嚇陳姳叡 ,侵害陳姳叡自由權。
③被上訴人於同日誣指陳姳叡破壞被上訴人兒子黃○○與其 媳婦之感情,導致二人離婚,侵害陳姳叡之名譽權。 ⑵上訴人謝淑珠主張被上訴人於上開時間持C型鋼條猛力砸毀 其所有之車號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體、車窗,侵害謝淑 珠之財產權,是否有理由?上訴人主張除原審所認定之修車 費用外,另請求系爭車輛之交易價值減損之損害賠償89,000 元,是否有理由?
⑶若被上訴人有上訴人陳姳叡主張之前揭侵權行為,上訴人陳 姳叡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內容為何?
㈢兩造不再提出其他爭點。
五、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上訴人主張:上訴人陳姳叡於前揭時地因被上訴人指責上訴 人介入被上訴人之子黃○○夫妻離婚事宜,雙方發生爭執, 嗣被上訴人曾命上訴人陳姳叡離開被上訴人住處,因上訴人 陳姳叡未離去,被上訴人手持C型鋼條走出戶外砸毀上訴人 陳姳叡所駕駛停放該處而屬其母即上訴人謝淑珠所有之車號 0000-00號自小客車之車體、車窗等情,另被上訴人前揭毀 損犯行,經彰化地院簡易判決處刑參月,並得易科罰金等情 ,均為被上訴人所不爭,應堪採信。
㈡有關被上訴人前揭毀損行為部分:
⑴上訴人謝淑珠主張其所有系爭車輛遭被上訴人毀損等情,業 經被上訴人前揭所不爭,故上訴人謝淑珠自得依民法第184 條第1項前段請求被上訴人損害賠償。
⑵上訴人謝淑珠請求被上訴人修車費用,經原審判決認定合理 修車費用為46,339元,業為兩造於本院所不爭,故本院自應 採信。
⑶上訴人謝淑珠於本院雖仍主張有租車費用損害,並另請求系 爭車輛之交易價值減損之損害賠償89,000等情,惟查:上訴 人謝淑珠於本院主張其所主張租車費用為上訴人陳姳叡所支 出,則上訴人謝淑珠就此部分既無支出,其亦未舉證證明另 有何損害,其請求租車費用即難採認,不應准許。又查,系 爭車輛為95年6月出廠,業有原審查詢之車輛詳細資料表在 卷足參(見原審卷第32頁),另被上訴人持C型鋼條毀損系 爭車輛,致系爭車輛擋風玻璃破碎及鈑金多處凹陷等情,亦 有上訴人於原審所提出之車輛毀損照片可稽(見原審卷66至 68頁),本院審酌系爭車輛於被上訴人毀損時已屬出廠9年 多之舊車,再揆之系爭車輛受損部位為玻璃、表皮鈑金,上 開損害經修理後應無交易價值貶損之問題,故上訴人擴張請 求被上訴人賠償交易價值貶損89,000元,亦無理由,不應准 許。
㈢上訴人陳姳叡雖主張被上訴人於前揭時地辱罵上訴人陳姳叡 「幹」,並誣指陳姳叡破壞被上訴人兒子黃○○與其媳婦之 感情,導致二人離婚,侵害陳姳叡之名譽權等情,然為被上 訴人所否認。經查:
⑴按民法侵害名譽權之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並非等同於刑法誹謗 罪構成要件,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 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 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 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 ,此有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行為 人之言語究竟有無損害被害人名譽,應綜合審酌對話當事人
之年齡、職業、教育程度、對話時地及場景等一切情狀,於 個案中判斷行為人主觀上有無故意或過失,客觀上被害人之 名譽是否因該言語而受有貶損,故所謂一字經、三字經、五 字經或其他不雅之髒話,究竟行為人有無損害被害人名譽之 故意或過失,抑或僅屬口頭禪,而被害人之名譽是否因此而 受有貶損,仍需於個案中具體判斷,非可一概而論。 ⑵查被上訴人為上訴人陳姳叡之姑丈,本件兩造爭執緣於被上 訴人認為上訴人陳姳叡介入其子黃○○夫妻離婚事宜,且認 為上訴人陳姳叡曾向黃○○表達上訴人陳姳叡之叔叔年輕時 曾欲離婚,因遭阿公阻止而心生怨懟,故其阿公遭餓瘦等語 ,故找上訴人陳姳叡至其住處質問;另被上訴人較偏袒媳婦 ,黃○○也因被上訴人之偏袒而有不滿,黃○○夫妻離婚與 否各有立場,也各有支持者等情,業有上訴人提出之錄音譯 文在卷足參(見本院卷第71至82頁)。
⑶又黃保鐵、陳姳叡、黃保鐵之妻黃○○、子女黃○○、黃○ ○於上開時、地之全程臺語對話內容,茲節錄如下: 「陳姳叡:今天什麼事情?
黃保鐵:你腳踩誰的地?
陳姳叡:踩臺灣的地呀。
黃保鐵:踩臺灣的地?
陳姳叡:嘿呀!
黃保鐵:你現在腳踩誰的地?
陳姳叡:現在腳----踩臺灣的地呀
黃保鐵:踩臺灣的地?
陳姳叡:什麼事情?
黃保鐵:你頭頂誰的天?
陳姳叡:臺灣的天呀
黃保鐵:頂臺灣的天?若是頂臺灣的天,我跟你講,這裡是 黃家的地,這裡是黃家的地。
陳姳叡:嗯,你說,沒關係。
黃保鐵:這裡不是,不是臺灣的地。
陳姳叡:喔。
黃保鐵:這裡是黃家的權利。
陳姳叡:嗯。
黃保鐵:你現在頂的是黃家的天----
陳姳叡: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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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保鐵:我問你一句話,你研究所畢業,你讀到現在,你的 教育,用你家裡的教育來教育我們阿助(指黃○○ )嗎?
陳姳叡:我有教育阿助什麼嗎?
黃保鐵:你沒有教育阿助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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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叡:好,你講,我就坐在這裡聽你講
黃保鐵:....就是你阿公會餓成這樣..會瘦成這樣..你叔叔 說要離婚,你阿公不讓他離婚,所以才會這樣罵.. -------
陳姳叡:我叔叔很怨嘆我阿公不讓他離婚?
黃保鐵:對,有沒有?你有沒有這樣跟我們阿助說這樣? 陳姳叡:怨嘆我阿公不讓他離婚?
黃保鐵:不要讓他跟他老婆離婚啦!跟誰離婚
陳姳叡:年輕的時候有呀
黃保鐵:對呀,所以你阿公才這個情形之下嗎? 陳姳叡:不是!
黃保鐵:阿不是為什麼阿助會說這些話?
陳姳叡:我不知道阿助為什麼說這些話。
黃保鐵:你去問阿助問個清楚你再來跟我交代清楚。 -------
陳姳叡:這是我講的?
黃保鐵:所以我在問他時,他說是你講的。
陳姳叡:我講的?
黃保鐵:你不相信你去問阿助
陳姳叡:這我家姓陳的事情
黃保鐵:對
陳姳叡:那跟你又什麼關係?
黃保鐵:這姓陳的事情,需要來我家教嗎?
陳姳叡:我沒有去你家教呀
黃保鐵:你沒有來我家教?阿助說你講的,你叫他來對質, 阿助現在在裡面,就是你家的事情你跑來教我們, 在這裡說這種話。
陳姳叡:我沒有去你家教
黃保鐵:阿沒有說這種話,為什麼阿助會說?阿助就有說, 你去問阿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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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叡:他說我教你什麼?
黃○○:她哪有教我什麼?
陳姳叡:對呀!姑丈,你有聽到吧,我哪有教他什麼?我還 要叫他一聲哥哥,我哪有教他什麼?
黃保鐵:你教他什麼?....妳說
陳姳叡:我說,是我們家的事...
黃保鐵:對,那為什麼你家的事你在這裡講什麼? 陳姳叡:我沒有在這裡講..你可以問他
黃保鐵:我不管你...
陳姳叡:我有在這裡講嗎?
黃○○:沒有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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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叡:我有來你家講嗎?
黃保鐵:講說..世庭要跟他老婆離婚,他老爸不讓他離婚, 所以怨嘆到活活餓死...有沒有
陳姳叡:沒有!我沒說...我跟你說,姑丈... ------
黃保鐵:不給恁伯出去就放狗甲你弄,不給我出去,放狗咬 你!放狗咬你姓陳的... 1、2、3、4、5、6、7、 8、9、10出去!
陳姳叡:叫狗來咬我..
黃保鐵:擱算到10車就給他弄下去
陳姳叡:沒關係
黃保鐵:1、2、3、4、5、6、7、8、9 陳姳叡:沒關係,你撞啊
黃○○:到底是怎麼了?
陳姳叡:他就說有沒有那個...他要開車撞我呀.. (走路聲,黃保鐵走至屋外)
黃○○:姳叡,過來啊。
陳姳叡:來啦,宏富不要哭,沒事啦,不要怕.. (走路聲)
黃○○:姳叡
黃○○:姳叡...來啊
(走路聲)
(錄音時間08:13出現砸車聲)
黃○○:喂!喂!喂!...
陳姳叡:沒關係,姑丈
黃保鐵:你不用姑丈(繼續砸車聲)
黃○○:報警報警
黃○○:你在叫...你在叫...
陳姳叡:姑丈你別跑呀
黃保鐵:不會,我不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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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叡:好,等一下,報警
黃保鐵:好,報
陳姳叡:我今天有罵你嗎?姑丈我有罵你嗎?
黃保鐵:你沒有罵我,你車停我的地..
陳姳叡:我問..ㄟ...姑丈...有影才通講 黃保鐵:你沒有罵我,你車停我的地..
陳姳叡:我今天有罵你嗎?姑丈我有罵你嗎?
黃保鐵:你沒有罵我,你車停我的地..
陳姳叡:我今天有罵你嗎?姑丈我有罵你嗎?
黃保鐵:你沒有罵我,你車停我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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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叡:你不要跑
黃保鐵:我不會跑,我要進去
陳姳叡:叫警察來啊
黃保鐵:好
陳姳叡:照相...叫警察..ㄟ..鐵門關起來..怕他跑。 ------
陳姳叡:姑丈,他有承認說是我教他的嗎?
黃保鐵:你有沒有跟我講?(問黃○○)
黃○○:我哪有跟你說她教我的?
黃保鐵:不是說"她教我的"?
黃○○:我哪有說她教我的?
黃保鐵:沒有怎麼會有這些話?
黃○○:這些話?
黃保鐵:你說沒有在這裡教...在別的..
陳姳叡:我說沒有在這裡教說這種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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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保鐵:我現在黃家的土地不讓你站,出去....我有叫你走 ,應該有20句了...給我走,給我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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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姳叡:你問我有在你這說這樣的話嗎?他說沒有不是我教 的,你就翻臉
黃保鐵:我有叫你走
陳姳叡:你不要聽
黃保鐵:你不要走...林北就甲你摃(13:17) 陳姳叡:姑丈,是你叫我來的喔,不是我自己要跟你講這件 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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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保鐵:恁伯講一句沒輸贏的,黃家的子弟還得要你來教? 陳姳叡:你兒子說我沒教他喔...你有聽到喔...你叫阿助下 來,阿助你再講一次,我有教你什麼嗎?
黃○○:你哪有教我
陳姳叡:對呀
黃保鐵:叫你走還不走,我黃家的土地還要讓你把那台車放 在那裡
陳姳叡:叫警察來
黃保鐵:對,我反正不讓你停在那裡,有叫你走你不走,不 走我就先砸壞下去了..怎樣?
陳姳叡:你去看犯在哪一句是你叫我走我一定要走,今天是 你叫我來問話
黃保鐵:你腳踩我的地,我有跟你說你腳踩我的地,頭頂我 的天
陳姳叡:不是你的...我哥的
黃保鐵:他還不夠格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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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保鐵:警察來,叫也好,不叫也好,隨便你啦,隨便你啦 ,你要文的也好,武的也好,我會應付
陳姳叡:來呀!
黃保鐵:好,你去叫
陳姳叡:已經叫了,他們打電話了,阿助打電話了,你兒子 在這裡。
黃保鐵:幹!(15:50)嘎你嘎你不管文武...去叫啦,給我18 柱吃夠夠
陳姳叡:姑丈,到底是誰吃人夠夠,你叫我們坐在這裡 黃保鐵:給我吃夠夠
陳姳叡:你兒子自己說不是你就翻臉
黃保鐵:吃八對,給我吃夠夠
陳姳叡:你說要談的耶
黃保鐵:對..但我有跟你說好,結束,叫你出去,你不出去 你不出去,我要放狗咬你,數到10你又不要,我說 如果你又不要,我現在就再算10下,你就給我出去 ,不然車子我就給你砸了
陳姳叡:你不是說要砸車,你是說要撞我
黃保鐵:我要砸你車,我撞你幹嘛
陳姳叡:你說你要撞我
黃保鐵:車要把他撞壞啦,黃家的土地不讓你停 陳姳叡:啊你怎不給我打死?
黃保鐵:我打你幹嘛?...你一個女人我會打你嗎? ....妳不走我就弄壞妳的車。
黃○○:他的意思是毀壞文物啦
黃保鐵:她車不走,我就把她撞壞。
黃○○:爸,我們說一句實在話
黃保鐵:你不用跟我說講,車不走我就是把他撞壞
黃○○:太過現實
黃保鐵:不管多現實,我車...你人不走,車我就是給他撞 下去」。
⑷本院審酌前揭對話譯文內容,認:
①黃保鐵係因黃○○夫妻鬧離婚,又聽聞黃○○提及:陳姳 叡叔叔早年希望離婚,遭陳姳叡阿公反對而心生怨懟,造 成陳姳叡阿公遭餓瘦等語(下稱系爭情詞),黃保鐵心生 不滿,認為陳姳叡不應轉述陳家系爭情詞來介入黃○○離 婚事宜,故找陳姳叡至家中質問。
②陳姳叡應邀黃保鐵之邀前來,早有準備,並備妥錄音機全 程錄音,依黃保鐵、陳姳叡、黃○○對話內容,黃保鐵確 實應有聽到黃○○陳述系爭情詞,故其將系爭情詞質問陳 姳叡,應無妨害陳姳叡名譽之故意。
③又陳姳叡將黃保鐵質問「有無告知」黃○○系爭情詞之問 題,巧妙轉換成「有無在黃家告知」黃○○系爭情詞之對 質內容,而黃○○亦否認陳姳叡有在黃家告知系爭情詞, 導致黃保鐵怒火再升,而陳姳叡又在黃保鐵不滿之怒火上 添加薪柴,繼續激怒黃保鐵,造成黃保鐵怒火更加高漲而 要求陳姳叡立刻離開黃家,並倒數計時,然陳姳叡仍不為 所動,繼續停留於黃家,終致黃保鐵情緒失控走出屋外以 鋼條砸毀系爭車輛。期間陳姳叡並未離開而續留黃家,並 要求報警,並不讓黃保鐵逃走,黃保鐵也無離家逃走之意 ,兩人繼續留在黃家屋內對話,對話內容又再度讓黃保鐵 心生怒火,認為陳姳叡欺負他而口出「幹!...嘎你不管 文武...去叫啦,給我18柱吃夠夠」,本院審酌黃保鐵前 揭發言脈絡,及黃保鐵於「幹」字後面,僅連接表達遭陳 姳叡欺負、吃夠夠等不滿之詞,並無連接其他辱罵言語, 故認黃保鐵前揭「幹」字,應僅係心中怒火無處發洩,想 要表達遭陳姳叡欺負之發語詞,並無真正妨害陳姳叡名譽 之故意。
④本院再審酌黃保鐵前揭對話內容,均在黃家屋內,在場除 黃保鐵、陳姳叡外,均屬黃保鐵之妻黃○○、子女黃○○ 、黃○○,渠等對於黃保鐵之性情及陳姳叡之品格均早已 知悉,黃保鐵前揭對質言語或「幹」字,顯不可能發生貶 損陳姳叡名譽之結果,故陳姳叡主張黃保鐵前揭言語有侵 害其名譽權云云,尚不足採信。
㈣上訴人陳姳叡雖主張被上訴人於前揭時地辱罵上訴人陳姳叡 出言恐嚇要放狗咬、要開車撞上訴人陳姳叡等,另以持C型 鋼條猛力砸損系爭車輛來恐嚇陳姳叡,侵害陳姳叡自由權等 情,然均為被上訴人所否認。經查:
⑴黃保鐵於前揭對話中,雖然要求陳姳叡立刻離開黃家,否則 要放狗咬她,也有陳述要「撞」(台語)陳姳叡,先不論黃 保鐵所說前揭台語「撞」,究竟是要砸車子,或開車撞陳姳 叡,前揭言語,客觀上屬恐嚇言語應堪認定。
⑵惟陳姳叡在現場聽聞後,不但未顯露絲毫害怕,反而持續在 現場與黃保鐵理論,並對黃保鐵回應:叫狗來咬我、沒關係 你撞啊等語,且當黃保鐵走至屋外砸車後,陳姳叡不但要求 黃○○報警,並要黃保鐵別跑,並叫黃○○把鐵門關起來, 怕黃保鐵逃跑,本院審酌陳姳叡應邀前往黃家時,早已準備 錄音機全程錄音,顯見對黃保鐵之情緒失控早有預期,再審 酌陳姳叡於黃保鐵情緒失控後所為應對言語,其反客為主全 場掌控黃家現場之情形,足認陳姳叡主觀上並未心生恐懼甚 明。
⑶陳姳叡雖提出案發7日就診之診斷證明書(見原審卷第7頁) 主張其有心中恐懼云云,惟本院認該診斷證明書內容是否單 憑陳姳叡就診時之主訴所為?有無客觀依據?尚有疑問;而 陳姳叡於案發當時反應情形,已足認陳姳叡案發當時並未心 生恐懼,故其事後就診之診斷證明書,本院自難採信。此外 陳姳叡告訴黃保鐵公然侮辱、恐嚇犯嫌,陳姳叡於偵查就公 然侮辱部分撤回告訴,而恐嚇告訴部分,業經彰化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