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武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3年3 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1420號公示催告 在案,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並於民國94年2 月13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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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2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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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
│號│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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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揚營造有限公司黃│台灣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 │貳萬參仟玖佰陸拾│AN一八九一五七│
│ │崇城 │ │ │元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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