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1號
原 告 皇捷科技有限公司
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林嘉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左列事項(一),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39,000元,應繳裁
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
補繳4,84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雯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簡維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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