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74號
TYDV,94,訴,174,200503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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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4號
原   告 樺霖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全
被   告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號
法定代理人 周音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之十三條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係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命令,惟被告收受支付 命令後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原告僅繳納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 元,經本院於94年2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其餘未 納之裁判費28,908元。該項裁定已於94年2 月1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2 份在卷足憑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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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電路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樺霖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