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4年度,171號
TYDV,94,訴,171,200503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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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1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律師
被   告 枋圓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李建賢律師
被   告 甲○○
      丙○○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以對於刑事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 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者為限,始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 起民事訴訟,此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 ,且其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如不合於上開法條所定之要件 者,縱於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之 民事訴訟移送於民事庭後,亦不得將關於民事訴訟之法規, 溯及於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之時,而予適用,仍應認其起訴為 不合法,此亦為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度台抗字第五十八號裁定 所持之見解。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丙○○枋圓資訊有限公司業務經理,負 責枋圓資訊有限公司資訊器材之進貨與銷貨為執行業務之人 ,徐光復智傲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報關員,丙○○徐光復甲○○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及他人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 於民國(下同)九十一年九月間,謀議利用出口高科技電子 零件至中國大陸託運之過程中,並未就單一包裝箱檢驗磅重 之機會,以虛報貨物重量及內容物之方式,詐領保險金,致 使原告受有新台幣(下同)三百八十六萬三千五百七十四元 之損害,爰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一百八十八條之規定請求 被丙○○甲○○與被告枋圓資訊有限公司連帶賠償等情。 惟查,本件刑事部分即本院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五三五號判決 有罪後,將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移送前來,依該 刑事判決中就被告丙○○甲○○詐領保險金部分係為不另 為無罪之諭知,依前開意旨,原告自不得於刑事訴訟附帶民 事訴訟中請求被告丙○○甲○○枋圓資訊有限公司給付 ,並請求宣告假執行,均不合法。
三、依首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



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 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純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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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傲國際貨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枋圓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圓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