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6號
原 告 蘇黎世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懋達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7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克聖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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