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二一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甲○○○○○○
送達代收
環北路三九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廣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維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
五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即債權人賴素真即東信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書記官 黃棟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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