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司字,94年度,54號
TYDV,94,司,54,20050324,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司字第54號
聲 請 人 甲○○(即桃群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受指定人  楊明讚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楊明讚桃群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程序費用由桃群輪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 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 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桃群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程序,業經 完結,並經將清算期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報送在案,公司應 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 ,為此聲請指定楊明讚為保存人,以利保管等語,並提出清 算所得申報書(含清算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剩餘 財產分配表)、清算期間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楊明讚 出具之保存簿冊文件同意書、桃群輪業股份有限公司帳冊清 表、楊明讚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等為證。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94年度司字第53號即聲請人聲報桃群輪業股 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卷宗查核後,本件聲請與法尚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8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玉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1/1頁


參考資料
甲○○(即桃群輪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桃群輪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