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679號
TYDV,93,訴,1679,2005030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訴字第1679號
原   告 翰鈺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宏富企業社即詹前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 94年1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引用之附表關於物品所在地「桃園縣龜山鄉○○路122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縣龜山鄉○○路122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依原 告之聲請,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雪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書 記 官 董淵順

1/1頁


參考資料
翰鈺機械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