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4年度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東信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榮
被 告 乙○○
甲○○
上列被告因93年度自緝字第6 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件所示。
二、被告未為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 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侵占罪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 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 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11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榮 澤
法 官 魏 于 傑
法 官 丁 俊 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簡 慧 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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