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4年度,20號
TYDM,94,附民,20,2005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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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柯寬治
被   告 甲○○
           樓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93年度訴字第2020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
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周炳全
                    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瓊英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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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