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36號 上 訴 人 莊 織兼上列一人 訴訟代理人 張秋江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俊彥律師複代理人 許煜婕律師上 訴 人 廖志祥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志添上 訴 人 廖年弘 廖嘉祥上列二人訴訟代理人 廖年豐上 訴 人 鄭和村訴訟代理人 鄭元隆複代理人 廖年豐上 訴 人 張元榮訴訟代理人 廖志堯律師上 訴 人 廖財禎 藍金水 王素津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張安興上 訴 人 吳春秀(即廖永桐之承受訴訟人) 即追加之訴 被告 廖鴻明(即廖永桐之承受訴訟人)兼上列一人訴訟代理人 廖鴻祥(即廖永桐之承受訴訟人)上列三人訴訟代理人 曾耀聰律師 複代理人 蘇雋喬被上訴人即 廖年裕追加之訴原告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複代理人 許銘森受告知人 張玉振上而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江陽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楊熾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家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