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建上字,105年度,40號
TCHV,105,建上,40,201708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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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中天工程行即歐永福
訴訟代理人 薛美英 
      蘇勝嘉律師
複代理人  張瀚升律師
  
被上訴人  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甄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陳宏盈律師
      尤俊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6年9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
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就關於民法第267條但書之規
定提出攻防,並逕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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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