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上字第40號
上 訴 人 中天工程行即歐永福
訴訟代理人 薛美英
蘇勝嘉律師
複代理人 張瀚升律師
被上訴人 巨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麗甄
訴訟代理人 龔厚丞律師
複代理人 梁徽志律師
陳宏盈律師
尤俊強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
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6年9月18日下午4時在本院
第29法庭另行準備程序。上訴人應就關於民法第267條但書之規
定提出攻防,並逕將書狀繕本送達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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