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6年度,20號
SLDM,106,訴,20,2017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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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金標
選任辯護人 陳達成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
00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金標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陳金標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認被告 涉犯加重強盜未遂、傷害及侵入住宅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 認有逃亡之虞,所犯復屬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依刑事訴 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規定,於民國106 年1 月26日執行羈押,復裁定自106 年4 月2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 2 月至今。
二、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並於106 年6 月20日宣判並判決「陳 金標犯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年陸月 」,有該判決書可參。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 於106 年6 月20日再次訊問被告並審核全部卷證後,認前項 原因依然存在(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情形 ,僅係於第3 款增列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 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之要件,於本件裁定延長羈 押之認定尚無影響),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6 月26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黎惠萍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陳紹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洪儀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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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