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18號
上 訴 人 林國璽
訴訟代理人 黃呈利律師
複代理人 陳怡婷律師
陳慧真
被上訴人 傅龍三
訴訟代理人 吳中和律師
上而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6年9月13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29法庭
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就兩造於102年3月29日土地買賣契約書第
12條第11款有關「賣方同意將可購買鄰地(承租地)之優先購買
權無條件讓與買方」之約定,其效力(法律效果)如何?包括該
優先購買權何時發生、如何取得、何時讓與、何時發生約定之效
力等等,提出攻防方法,並逕將繕本送對造。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滿賢
法 官 朱 樑
法 官 鄭金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