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 定 代理人 吳文貴
訴 訟 代理人 林進福
李啟泓
李東炫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下
稱國產署中區分署)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龍毅砂石股份
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國產署提起附帶上訴,並於第二
審程序追加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土地部分,核此部分追加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4,600元,應徵此部分追加
之訴裁判費2萬8,675元,未據國產署中區分署繳納,茲限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土地坐落位│請求返還土地面積 │ 公告現值 │價 額 │
│ │置 │ │(新台幣)│(新台幣) │
├──┼─────┼──────────┼─────┼──────┤
│ 1 │台中市大甲│76平方公尺 │4,500元∕ │34萬2,000元 │
│ │區五里牌段│ │平方公尺 │ │
│ │431-2地號 │ │ │ │
├──┼─────┼──────────┼─────┼──────┤
│ 2 │同上段426 │706平方公尺 │2,100元∕ │148萬2,600元│
│ │-3地號 │ │平方公尺 │ │
│ │ │ │ │ │
├──┼─────┼──────────┼─────┼──────┤
│合計│ │ │ │182萬4,600元│
│額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