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民事),重上字,104年度,2號
TCHV,104,重上,2,2017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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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2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 定 代理人 吳文貴 
訴 訟 代理人 林進福 
       李啟泓 
       李東炫律師
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下
稱國產署中區分署)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龍毅砂石股份
有限公司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國產署提起附帶上訴,並於第二
審程序追加請求返還如附表所示土地部分,核此部分追加之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82萬4,600元,應徵此部分追加
之訴裁判費2萬8,675元,未據國產署中區分署繳納,茲限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賢慧
                  法 官 陳瑞水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
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 林元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附表:
┌──┬─────┬──────────┬─────┬──────┐
│編號│土地坐落位│請求返還土地面積  │ 公告現值 │價  額  │
│  │置    │          │(新台幣)│(新台幣) │
├──┼─────┼──────────┼─────┼──────┤
│ 1 │台中市大甲│76平方公尺     │4,500元∕ │34萬2,000元 │
│  │區五里牌段│          │平方公尺 │      │
│  │431-2地號 │          │     │      │
├──┼─────┼──────────┼─────┼──────┤
│ 2 │同上段426 │706平方公尺     │2,100元∕ │148萬2,600元│
│  │-3地號  │          │平方公尺 │      │
│  │     │          │     │      │
├──┼─────┼──────────┼─────┼──────┤
│合計│     │          │     │182萬4,600元│
│額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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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