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上字第13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靖光
送達代收人 蘇僅茹
被 上訴 人
即 被 告 賈超然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即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提起刑事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
年度附民字第143號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審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143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以被上訴人即被告賈超然(下稱被告)因105年度訴字第313 號涉犯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業經諭知被告無罪在案,從而 原審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駁回上訴人即原告 黃靖光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茲據原告請求檢察官對該刑事 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87號刑事判決就被告 被訴行使偽造文書等案件仍維持第一審無罪之判決,而駁回 檢察官之上訴,則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之上訴, 自亦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劉 麗 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 賢 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