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附民字,106年度,142號
TCHM,106,附民,142,201708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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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曾家煒
被   告 孫宇弘
上列原告因被告所犯詐欺案件(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650 號)
,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茲查被告孫宇弘於105 年7 月24日具
狀撤回上訴,此有刑事撤回上訴狀1 紙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
77頁),是被告孫宇弘此部分刑事案件業因撤回上訴而確定,本
院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
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麗 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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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