誣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3年度,1500號
TYDM,93,訴,1500,20050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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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93年度訴字第1500號
公 訴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50歲
上被告因誣告案件(起訴案號:93年度偵字第10206 號),於中
華民國94年3 月3 日下午4 時許,在本院第10法庭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甲○○意圖他人受刑事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處有期徒 刑陸月,緩刑參年。
二、犯罪事實要旨:
甲○○原向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司)投 保,於民國90年8 月間因病向新光公司申請保險理賠遭拒, 認投保時遭新光公司之業務員乙○○、業務主任陳春蘭欺瞞 ,遂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而乙○○到庭後 提出如起訴書附表(如附件)有甲○○簽名之保險單簽收回 條三紙,詎甲○○明知前揭保險單簽收回條係其所簽名,竟 否認前揭保險單簽收回條係其所簽,復意圖使乙○○受刑事 處分,於91年7 月3 日具狀向該署對乙○○提出偽造文書告 訴,謊稱:乙○○偽造前揭保險簽收回條云云。嗣經該署檢 察官將該三張簽收回條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認與被告親 簽筆跡之筆劃特徵相同,並查明乙○○無此部分偽造文書犯 行,以92年度偵字第340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案經檢察官 自動檢舉偵辦。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69條第1 項、第74條第1款。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 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 ;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 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 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 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 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者,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劉晨輝
法 官 楊晴翔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劉晨輝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   日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169條
(誣告罪)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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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