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2年度易字第1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弄十二號
選任辯護人 金振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本件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五日執行羈押,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四年四月五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明洲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何燕蓉
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雅怡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