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492號
TCHM,106,聲,1492,20170822,1

1/1頁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9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蔡栢林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蔡栢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蔡栢林前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8月18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7864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8年1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2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