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93年度,850號
SCDM,93,竹簡,850,2005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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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3年度竹簡字第85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男 31歲
          二巷三十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3年度毒偵字第8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 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 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 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之主文所示之刑。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李珮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龔紀亞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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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