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93年度,77號
SCDM,93,交易,77,20050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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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3年度交易字第7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24歲
選任辯護人 簡良夙律師
被   告 甲○○ 男 50歲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3年度偵
字第2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乙○○受僱於鈺晃股份有限公司擔任領 班一職,且為該公司承包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發包施作之 接取網路光纜工程現場負責人,舉凡施工現場之相關工程施 作、安全維護,俱屬其業務範圍事項,而被告甲○○受僱於 合發企業社擔任貨運車司機一職,日常係以駕駛車輛為其業 務。詎被告乙○○因急於施作工程,竟未經向主管機關申請 許可封閉、開挖道路,亦未知會當地警察機關,即自民國92 年12月17日15時許起,在新竹縣寶山鄉○○村○○路228號 前路段處,擅自開啟該道路雙溪村往科學園區○○○道上之 地下電纜路面人孔蓋,且逕將車號KB─2361號、V7─970 6號工程用車停置人孔後方,再於工程車後方擺設交通錐, 據此封閉車道便利施工,斯時,被告乙○○已知車道封閉, 凡經該車道之人員及車輛,均須繞行對向車道通行,且因其 使用工程車阻絕車道,足致用路人部分視線受阻,自應注意 在施工現場之雙向車道適當距離處,設置管制交通號誌,或 派遣人員引導車輛,惟其疏未注意及之,僅為上開封閉單向 車道作為,任令來往人車自行觀察路況繞行車道;迨同日15 時40分許,被告甲○○駕駛車號7H─097號曳引車,途經上 開施工路段時,原須留意車道已遭封閉,且前方局部視線受 阻,更應注意對向車道來車,始得繞行通過施工車道,而以 其所駕駛之曳引車身較之一般車輛為高,視野距離及範圍甚 廣,顯無不能注意情事,詎其疏未注意前方車輛動態,猶貿 然駛入對向車道,適告訴人丙○○騎乘車號LDB─156 號 重型機車對向行抵該路段,因閃避不及,而撞擊被告甲○○ 所駕駛之曳引車,致使丙○○因之受有左側股骨骨折、左髖 關節脫臼骨折、左第二掌指骨骨折、左尺骨骨折等傷害,因



認被告乙○○甲○○均涉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 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乙○○甲○○過失傷害案件 ,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 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於94年3月18日 具狀撤回其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二件在卷可稽,並經本 院向告訴人丙○○確認確實欲撤回本件告訴,亦有本院刑事 庭公務通知、查詢電話記錄表一件足參,依照上開說明,本 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遲中慧
法 官 林昌義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凰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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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鈺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