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374號
PCDV,94,除,374,200503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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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除字第374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催字第2003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4年1 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明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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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除字第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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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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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曹惠芳 │玉山商業銀│93年9月6日 │30,000元 │0000000 │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樹林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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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曹惠芳 │玉山商業銀│93年10月6日 │20,000元 │0000000 │ │
│ │ │行股份有限│ │ │ │ │
│ │ │公司樹林分│ │ │ │ │
│ │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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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馬文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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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