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436號
TCHM,106,聲,1436,2017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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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3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誠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
付字第625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張志誠前因殺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57390 號函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王 邁 揚
法 官 胡 宜 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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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