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4年度,498號
PCDV,94,聲,498,200503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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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498號
聲 請 人 豐帝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京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聲請鈞院以93年度全聲字第37 6 號裁定(聲請人於聲請狀內誤載為93年度裁全字第376號) ,撤銷鈞院93年度裁全字第3568號假扣押裁定確定。聲請人 為取回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存字第2757號提存物,乃以 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惟經郵政機關以無此公司為 由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民事裁定、更 正裁定、確定證明書(均影本)、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戶二、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又應為 第97條及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固分別定有明文。惟查, 本件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催告相對人,固係經郵局以「查無此 公司」為由而遭退回,此有退郵信封影本附卷可稽,然聲請 人所為送達其法定代理人之存證信函,依其所提出之存證信 函及退郵信封,係經郵局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故其法定代 理人究竟是否居住於
不明,核與前揭聲請公示送達之要件不符,其聲請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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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豐帝五金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