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4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鑽焮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5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鑽焮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捌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鑽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 條第1項 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 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 條第2項、第53 條、第51 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 1 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 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 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 5款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鑽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 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 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1、2及4、5所示之罪為 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修正後刑法 第50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 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 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足稽。茲檢察官依 受刑人之請求,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 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 、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
繕本)。
書記官 康 孝 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附表:受刑人張鑽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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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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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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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4月 │
│ │ │ │ (3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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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年5月19日 │102年9月4日 │102年6月20日、 │
│ │ │ │102年8月18日、 │
│ │ │ │102年7月3日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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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 │彰化地檢102年度毒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841號 │偵字第1742號 │字第73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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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753號│104年度訴緝字第52 │104年度訴緝字第51 │
│實│ │ │號 │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2年8月30日 │104年12月29日 │105年3月2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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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
│確├───────┼─────────┼─────────┼─────────┤
│定│案 號 │102年度訴字第753號│104年度訴緝字第52 │104年度訴緝字第51 │
│判│ │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2年9月24日 │105年1月19日 │105年3月22日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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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否(惟可聲請易服社│
│罰 金 之 案 件 │ │ │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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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彰化地檢104年度執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 │彰化地檢105年度執 │
│ │緝字第818號 │字第995號 │字第5804號(曾定刑│
│ │ │ │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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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張鑽焮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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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4 │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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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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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年11月 │ 有期徒刑7年10月 │ │
│ │ (3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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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102年8月1日、 │102年8月16日 │ │
│ │102年8月2日、 │ │ │
│ │102年8月15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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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 │彰化地檢102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7365號 │字第736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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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592│105年度上訴字第592│ │
│實│ │號 │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105年8月25日 │105年8月2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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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確├───────┼─────────┼─────────┼─────────┤
│定│案 號 │106年度台上字第178│106年度台上字第178│ │
│判│ │9號 │9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6年6月8日 │106年6月8日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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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 科 │ 否 │ 否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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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 │彰化地檢106年度執 │ │
│ │字第4271號(編號4 │字第4271號(編號4 │ │
│ │至5曾定刑8年10月)│至5曾定刑8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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