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384號
TCHM,106,聲,1384,2017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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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濬紘
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
請案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5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濬紘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湯濬紘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8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06800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9年11月21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卓 進 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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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