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刑事),聲字,106年度,1364號
TCHM,106,聲,1364,2017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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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364號
聲 請 人
即上訴人之
選任辯護人 蘇靜雅律師(法扶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志明
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
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 雖以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陳志明之名義具狀聲請具保 停止羈押,惟聲請狀上無被告之簽名或印文,與刑事訴訟法 第53條規定不符,經告知辯護人因被告在監而無法補正,故 本件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為聲請人,先予敘明。二、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狀所載,然被告因另犯施用毒品罪,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在案,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8月3日中檢執宏高 106執11824、11825號洽借執行函附卷可憑。是被告既經本 院准予借撥執行,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從而,聲請人依上 開規定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被告,自難准許,應予駁回。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王 邁 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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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