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4年度,901號
PCDM,94,簡,901,2005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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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9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
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846 號),暨移送併案審理(94年
度偵字第15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電子遊戲機台共肆拾捌台(含IC板共肆拾捌片)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甲○○係址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61號之「億客來遊樂場 」負責人,明知其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向臺北縣 政府辦理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營利事業登記者,依法不得經 營電子遊戲場業,竟基於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概括犯意,為 下列行為:
㈠自民國93年9 月初起,在上址擅自擺設如附表編號第一號 所示電子遊戲機台,供不特定人把玩,而經營電子遊戲場 業。嗣經臺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人員會同警員於93 年11月9 日9 時許當場查獲,並扣得甲○○所有如附表編 號第一號所示電子遊戲機台。
㈡業春生於上述遭到查獲後,復承前概括犯意,在同址擺設 如附表編號第二號所示電子遊戲機台,供不特定人把玩, 而經營電子遊戲場業。嗣經臺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 人員會同警員於93年11月25日10時30分許當場查獲,並扣 得甲○○所有如附表編號第二號所示電子遊戲機台。二、本件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如下:
㈠前開犯罪事實㈠部分:被告甲○○之自白、證人即億客來 遊樂場現場負責人陳俊宏之證述、證人即現場把玩機台之 客人郭曉嵐之訪談紀錄表、扣案如附表編號第一號所示電 子遊戲機台、臺北縣政府聯合查報小組稽查電子遊戲場業 紀錄表、現場圖、臺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現場照片 21張。
㈡前開犯罪事實㈡部分:被告甲○○之自白、證人即億客來 遊樂場現場負責人林家旭之證述、證人即現場把玩機台之 客人顏士智王士賓、劉錦堂、廖澤豪之訪談紀錄表、扣 案如附表編號第二號所示電子遊戲機台、臺北縣政府聯合 查報小組稽查電子遊戲場業紀錄表、現場圖、臺北縣政府



營利事業登記證及現場照片38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 應依同條例第22條之規定論處。其於第一次遭查獲後,又另 行購買如附表編號第二號所示名稱玩法均不同之電子遊戲機 台,而經營類似性質之電子遊戲場業,時間相隔不到一月, 所犯法條又屬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所為,為連續犯,應 依法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並無其他不良前案紀 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犯罪之動 機目的,智識程度(高中畢業),未經許可擺設電子遊戲機 具妨害社會秩序,及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 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扣案如 附表所示電子遊戲機台共48台(含IC板48片),均為被告所 有供其犯本案犯行所用之物,業據其供明在卷,爰依法宣告 沒收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15條、第22條 ,刑法第11條前段、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38條第 1 項第2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 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膳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 官 楊 明 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5  日附錄法條: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
│編號│???查獲時間 │??查獲電子遊戲機名稱及數量 │
├──┼───────────┼─────────────────┤
│ 一 │93年11月9日9時許 │「超八」18台(含IC板18片) │
├──┼───────────┼─────────────────┤
│ 二 │93年11月25日10時30分許│㈠「滿貫大亨」11台(含IC板11片) │
│ │ │㈡「金歡禧景品販賣機」6台(含IC板6│




│ │ │?片) │
│ │ │㈢「金如意景品販賣機」2台(含IC板2│
│ │ │?片) │
│ │ │㈣「鑽石列車」3台(含IC板3片) │
│ │ │㈤「皇冠小丑」2台(含IC版2片) │
│ │ │㈥「海盜電玩」3台(含IC板3片) │
│ │ │㈦「奧林匹克足球」3台(含IC板3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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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