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4年度,1160號
PCDM,94,簡,1160,2005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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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九十四年度偵緝字第九三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詳如 附件)。
二、證據:
⑴被告乙○○之自白、⑵告訴人臺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代 理人甲○○之指訴、⑶宏家當鋪負責人王秀群之指述、⑷附 條件買賣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設定登記申請書 、本票、利息分攤及入金鄉狀況一覽表、存證信函。三、應適用之法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條前段、第三項、第四百 五十四條第二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刑法第十一 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 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
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幼 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強 梅 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三十八條
(處分標的物之處罰)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六千元以下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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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歐利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