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八0號
聲 請 人 華僑商業銀行員林分行
法定代理人 吳俊邦
代 理 人 廖志成
送達代收人 張淑媛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九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瑤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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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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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八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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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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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華僑商業銀行員林分│華僑商業銀行員林分│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九日 │叁萬零柒佰玖拾肆│GA二00四三二│ │
│ │行 吳俊邦 │行 │ │元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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