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53號
CHDV,94,除,153,20050329,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五三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七二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五三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華豐紙品(股)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和│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柒萬玖仟壹佰柒拾│AR0七九六九五│  │
│ │  許裕仁    │美分行      │           │捌元      │一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