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37號
CHDV,94,除,137,2005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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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三七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甘秉然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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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三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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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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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寶成股份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員林分│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貳萬玖仟陸佰伍拾│0000000 │  │
│ │ 蔡其健     │行        │           │玖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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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