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4年度,122號
CHDV,94,除,122,20050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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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八四九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四年三月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   官 黃倩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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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四年度除字第一二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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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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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揚泰興業有限公司 │臺中商業銀行埤頭分│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叁拾肆萬叁仟叁佰│BAT二六三一0│  │
│ │ 鐘明義     │行        │           │元       │0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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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黃上倫有限公司 黃│保證責任彰化縣彰化│九十三年四月五日   │壹萬肆仟柒佰肆拾│0000000 │  │
│ │清培       │巿第五信用合作社中│           │貳元      │        │  │
│ │         │興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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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泰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