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小上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陳添旺即信昌書報社
被上訴人 大宇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永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日本院員林
簡易庭九十三年度員小字第二六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應於 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 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等事項,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 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一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無庸 命其補正。其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 十六條之二十四、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五、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 用同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五日提起上訴,僅於上訴狀內表示對原判 決尚難甘服,於法定期間內上訴等語,對於原審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具體內容均 未提及,迄今已逾二十日,亦未提出上訴理由書加以敘明,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 。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 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何志通
~B法 官 黃倩玲
~B法 官 羅秀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楊年雄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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