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三年度附民緝字第二號
原 告 丙○○
己○○
甲○○
辛○○
乙○
庚○○
丁○○
右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修三律師
被 告 戊○○
右列被告因九十三年度自緝字第五號(原八十四年度自字第五九號)案件,經原告等
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壹、原告方面:
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詳如附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貳、被告方面:
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不受理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被訴誣告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 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水 源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廖 政 勝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 廖 建 興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