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訴字第869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勝彬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王金陵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
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12號中華民國106年4月20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3686、2423
5、26998、26999、29354號、105年度偵字第636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示(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又第二 審之審判,除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一審審判之規定,同法 第364條亦有規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 起公訴,原審於106年4月20日以105年度訴字第412號判決判 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沒收部分併執行之,檢察官不 服,於106年5月10日提起上訴;惟被告已於106年6月28日死 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依 前揭規定,本件檢察官合法上訴後被告死亡,自應為公訴不 受理之判決;原審法院未及審酌,所為有罪實體判決自有未 合,應由本院將原判決撤銷,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 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曉 能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簡 璽 容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王 麗 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