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4年度,32號
PTDV,94,補,32,200503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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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補字第三二號
  原   告 慈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貴榮
  被   告 久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國榮
右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佰伍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
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法院書記官 黃佳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三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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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慈峰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正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